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政策法规

未实缴注册资本,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佚名2023-10-26
案情简介A公司在2021年5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三个股东在工商登记时合计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其余2500万元资本在2025年前缴足。2022年12月,A公...

案情简介

A公司在2021年5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三个股东在工商登记时合计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其余2500万元资本在2025年前缴足。2022年12月,A公司因欠B公司8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被B公司起诉至法院。B公司在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同时提出A公司的股东因未能实缴全部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本案涉及问题

在上述情形下A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因此A公司的股东无需向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而公司又不申请破产或公司已经开始破产清算时,A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

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191816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