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约定以技术、资源、劳务等出资取得公司股权?
李某为某行业资深技术人员,A公司设立时其他初始股东与李某签订《合作入股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以为公司提供三年兼职服务的方式,取得公司4%的股权。协议中还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李某依约兼职为公司提供三年服务后,要求按照协议正式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此时其他股东毁约,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李某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他股东履行《合作入股协议协商》协议,变更公司登记,使其享有股东待遇。
1.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入股协议书》关于原告以提供三年兼职服务作为出资,得到公司4%股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以此要求获得被告公司4%的股权,法院不予支持。
2.律师释法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13条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李某和其他股东在《合作入股协议书》约定以提供的服务方式来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协议自然会被法院判决无效,李某要求登记为股东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用资源和技能入股的现象,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显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如何既能实现用资源或技能入股又能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下次文章会介绍几种常见的协议安排。
特别说明
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191816562
相关文章
- 锂源科技四川园区第二期项目开工仪式隆重举行
- 2021年12月动力电池产量共计31.6GWh,全年累计219.7GWh
- “中国锂电第一城”不是宁德,也不是新余,而是它!
- 磷酸铁锂电池项目不再要求180Wh/kg!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发布
- 总投资70亿元 欣旺达、川恒股份与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北交所开市:900亿 市值一哥“贝特瑞”
- 10个方面31项具体举措!《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正式印发
- 吉阳智能“电池制造工艺与装备院士工作站”正式挂牌
- 吉阳智能承办"数字化车间集成国家标准启动会"成功召开
- 工信部:引导锂离子电池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开始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