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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股东能否约定以技术、资源、劳务等出资取得公司股权?

佚名2023-11-10
案情简介李某为某行业资深技术人员,A公司设立时其他初始股东与李某签订《合作入股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以为公司提供三年兼职服务的方式,取得公司4...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行业资深技术人员,A公司设立时其他初始股东与李某签订《合作入股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以为公司提供三年兼职服务的方式,取得公司4%的股权。协议中还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李某依约兼职为公司提供三年服务后,要求按照协议正式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此时其他股东毁约,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李某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他股东履行《合作入股协议协商》协议,变更公司登记,使其享有股东待遇。


1.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入股协议书》关于原告以提供三年兼职服务作为出资,得到公司4%股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以此要求获得被告公司4%的股权,法院不予支持。



2.律师释法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13条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李某和其他股东在《合作入股协议书》约定以提供的服务方式来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协议自然会被法院判决无效,李某要求登记为股东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用资源和技能入股的现象,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显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如何既能实现用资源或技能入股又能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下次文章会介绍几种常见的协议安排。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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