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资源或技能合法成为公司的股东?
协会上篇文章股东能否约定以技术、资源、劳务等出资取得公司股权?中提到了公司法及其相应法规中关于禁止用资源、劳务、信用等形式作价出资公司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商事活动中,享有特定资源、特殊技能、名誉等对公司的发展十分重要,其他股东也乐于以此种形式吸纳成员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为使投资入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规避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通过协议做下列具体安排:
一、公司设立协议中明确规定用资源、技能及名誉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可以由其他股东出资,此种约定因不会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某三公司协议共同设立一家投资培训公司,协议约定:A公司占股30%,B公司占股15%,C公司占股55%,三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A公司负责筹集投入。
后来业务过程中,A公司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遂以公司的全部资金均为其投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享有公司100%股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与股权比例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遂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全体股东自主约定分红及表决权
以技术、服务、资源等公司法禁止的出资形式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出资少量的货币,同时与其他股东协议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在此种路径下,股东向公司投入技术、服务、资源等,也取得了公司的分红和表决权,实现对出资形式禁止性规定的规避。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另《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两种形式的协议安排
(一)股东间协议约定,由公司购买股东的技术、劳务、资源等,股东再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出资到公司或先出资再购买。
(二)先进行货币出资完成公司注册,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实现出资等。通常是根据拟出资的财产的形式,股东之间就特定出资进行特别约定。
特别注意:以上各种协议安排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
特别说明
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19181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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