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将自今日(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做好《深圳名录》实施后的衔接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中小企业服务月座谈会,会议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副调研员钟新辉主持,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小祎作为行业代表出席座谈会。

座谈期间,钟处对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讲解,并解读名录实施后中小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变化情况以及深圳名录与国家名录的衔接工作。 钟处介绍,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制订并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2019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现行《2019年版名录》在深圳市排污许可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管理类别划分不清晰、与深圳市实际不相符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落地落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制订了《深圳名录》。
电池制造方面,钟处指出《2019年版名录》中所有锂离子电池制造3814行业排污单位都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操作中我市绝大部分锂离子电池制造排污单位仅进行手工焊接、组装,基本不产生及排放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很小,以上情形明显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初衷有所违背。
故《深圳名录》对此进行了调整,将仅手工焊接和组装的电池制造纳入登记管理,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钟处表示,《深圳名录》实施前,排污单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深圳名录》实施后,排污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
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名录分别判定每个行业(含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依据本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吨及以上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氮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磷年排放量0.5吨及以上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3000及以上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的,其管理类别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