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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规行约

佚名2018-09-19
行业行规行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振兴和发展深圳市电池行业,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行业的...

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深圳市电池行业,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旨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行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本行业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的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提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讲究信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

第六条 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和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守约体系。依法依规签订并执行买卖合同,生产企业保证按质量、按时发货,经营公司保证不恶意拖欠货款,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条 努力构建、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约由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检查规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行业内通报等方式进行制裁。如有严重违规违约,协会秘书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互相监督,会员有义务向协会秘书处举报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同时,有权利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规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约由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