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 | 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还可以向法院诉讼?
佚名2023-10-19
案情简介我市一家电池生产企业和一家电池专业设备公司订立了设备购买合同,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双方约定:“合同及其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龙岗区仲...
我市一家电池生产企业和一家电池专业设备公司订立了设备购买合同,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双方约定:
“合同及其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龙岗区仲裁机构仲裁”。设备交付后,双方因设备的适用性问题发生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化。合同一方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对方企业积极应诉,双方至此进入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1.在当事人已经订立仲裁约定条款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2.在另外一方当事人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是否合法有效?
(1)不同意法院诉讼,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向法院提起异议;
(2)按送达通知书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和按时答辩。
在(2)种情形下,相当于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放弃了原来的仲裁约定,原来的仲裁协议自动失去效力。当事人和法院都不再受原来仲裁协议的约束,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的对方当事人采用了(2)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事先订有仲裁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告知其向仲裁机构仲裁而不应该直接审理。
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19181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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