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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正式升级储能监管体系:三项新法案重塑 BESS 的安全、审批与责任框架

佚名2025-11-20
[前言]▌2025年10–11月,加州围绕电化学储能系统(BatteryEnergyStorageSystem,BESS)连续完成了三项关键立法:SB283、SB254和AB1285。三部法...
[前言]

2025 年 10–11 月,加州围绕电化学储能系统(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 BESS)连续完成了三项关键立法:SB 283、SB 254 和 AB 1285。三部法案均已由州长正式签署并“Chaptered”,自 2025 年第四季度起进入生效或过渡阶段。这是自 2020 年以来加州在储能监管领域最密集、最系统的一轮制度升级,直接影响新建储能站的安全标准、消防流程、环境审查、许可速度以及事故信息管理方式。

在经历了年初 Moss Landing 300 MW 储能站火灾事件后,加州政府、立法机构与监管部门的立场呈现出高度一致:储能是未来电力系统的核心能力,但必须建立一套更加稳健、可验证、可监管的安全体系。这轮改革的核心不是“限制”,而是 明确责任、提高透明度、强化消防权威、缩短许可周期,并推动 BESS 向系统级安全标准过渡。



一、起点:Moss Landing 300 MW 火灾和“差点通过”的禁建法案



2025 年 1 月 16 日,加州蒙特雷县 Moss Landing 发电厂的 300 MW 电池储能系统发生火灾:

  • 约 10 万个锂离子电池受影响;

  • 约 55% 的电池被火灾损毁;

  • 当地发布疏散令和健康预警,美国环保署(EPA)现场监测空气和水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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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该站第一次事故。Moss Landing 过去几年内已经出现过多起与电池相关的故障和火情,引发地方政府和居民对于大规模 BESS 安全性的质疑。在这起事故之后,加州议会迅速提出了 AB 303(Addis):打算在 3,200 英尺(约 975 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公用规模 BESS;将储能项目剔出加州能源委员会(CEC)的 “Opt-In” 快速审批程序,已经在审的项目也要被否决。


如果 AB 303 通过,公用规模储能在加州很多地区将直接“无地可建”。但这项法案最终在 2025 年 4 月止步于委员会,没有进入正式生效阶段。“一刀切禁建”没有成为现实,但对储能安全和审批制度的重新设计,已经被正式提上日程。


二、总体态度:不是“卡死储能”,而是“在继续大规模发展的前提下加强监管”



Moss Landing 事故之后,加州层面出现了两条并行的动作线索:

安全调查与标准更新

  •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启动事故调查,其安全与执法部门(SED)及其他机构评估火灾对水土、环境的影响,结论为:未发现重大持久性影响。

  • CPUC 在 2025 年 3 月 13 日通过了对 General Order 167 的修订,增加了针对 BESS 的运行和安全要求(如运维管理、应急预案等)。


政策表态与项目推动

  • 州长 Newsom 和参议员 John Laird(Moss Landing 所在选区)公开表态,支持能源储存作为清洁能源系统组成部分。

  • 州长办公室以及 GO-Biz(加州州长商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围绕地方审批难题组织研讨,形成 Draft《Clean Energy Permitting Playbook》与工具包,辅助地方政府审批储能及其它清洁能源项目。


2025 年 11 月,Newsom 宣布:

加州已经建成约 三分之一 实现 2045 清洁能源目标所需的储能装机;加州成为首个加入 Global Energy Storage and Grids Pledge 的“地方/次国家”主体。


从事实可以看出:加州选择的路径并不是“因噎废食”,而是在继续高强度部署储能的同时,用更完备的立法与标准把风险框住。


三、三部核心新法:SB 283、SB 254、AB 1285



1. SB 283:《2025 清洁能源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Safety Act of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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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6 日

生效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

适用范围:全加州(包括特许城市),重点针对固定式电池储能项目。


SB 283 的几个关键点:

1)项目前期必须与消防部门会商

对于 ≥ 10 MWh 的地方审批项目,以及 ≥ 200 MWh 由州级审批的项目,法案要求:

  • 在正式递交项目申请前 至少 30 天,开发方必须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 会商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设计、应急响应、事故情景、缓解措施等;

  • 会商过程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后续审批材料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制度变化:消防从“被动审批”变成“项目前置参与方”。


2)项目建成后,须经消防部门现场验收后才能投运

  • 储能项目完工后,必须由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 通过检查之前,项目不得投运;

  • 相关检查费用由项目方承担。


3)建筑规范层面:推动“非可燃建筑/室外布置”倾向

法案要求:在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下一轮《加州建筑标准规范》(California Building Standards Code)更新中,州消防署(State Fire Marshal)需审查并考虑提出条款:将能量存储系统位置限定为专用非可燃建筑或室外安装。

这并不是立刻禁止室内储能,但可以明确看出:后续建筑规范将进一步限制储能系统在普通建筑内部的布置方式;更强调“专用、非可燃、易于隔离”的布置形态。


2.SB 254:清洁能源项目“快速审批+批量环评”法案(紧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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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法案,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签署后立即生效;目的是加快部分清洁能源项目,包括 BESS 的审批进度。SB 254与储能最相关的内容在两块:


1CEC 可以为清洁能源项目编制“项目级环评”(Program EIR

  • 允许加州能源委员会(CEC)为某一类清洁能源设施(包括储能)编制 项目级环境影响报告(Program EIR);

  • 地方或其他机构在审批具体项目时,可以在这个 Program EIR 的基础上进行“分层评估”(tiering),而不是从零开始做完整 EIR。


这在实际操作上,有助于为储能等项目建立:“一个总环评 + 若干个具体项目在上面做补充”的审批路径。


2)修改 AB 2052022)确立的 CEC “Opt-In 认证程序”

AB 205 在 2022 年为光伏、风电、储能等建立了 CEC 的可选“集中审批通道”,现在 SB 254 对这套机制做了三点调整:

  • 环评形式更灵活允许 CEC 在符合条件时,以 Mitigated Negative Declaration(经缓解后无重大影响声明) 或 Negative Declaration 替代完整 EIR,降低部分项目的环评工作量。

  • 放宽“不符合现行规划/标准”的审批条件对于与现有规划、标准或地方法规不完全一致的项目,CEC 不再需要作出繁琐的“公共便利与必要性”(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特殊论证。这为一些选址特殊、但对整体电力系统有价值的储能项目,提供了更实际的审批可能。

  • 设定“净正经济效益”的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法案引入一项 “可反驳推定”:即默认认为相关项目将对地方政府带来“总体净正经济效益”;如地方要否认,需要提出充分理由。

此外,SB 254 要求 CEC:明确 Opt-In 申请所需材料清单;明确内部审查节点和时间目标,以便更好落实现有 270 天内完成环境审查 的要求。


3.AB 1285:锂电储能设施消防与信息共享指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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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1 日

生效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


AB 1285 的核心内容很集中:

1)由州消防署牵头制定“公用级锂电储能设施”的消防指南

要求州消防署(State Fire Marshal) 与 应急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Emergency Services) 联合制定:针对公用规模锂离子电池储能设施的 火灾预防、响应和恢复措施;重点关注消防人员与应急服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这可以理解为:

加州将在州级层面形成一套 面向 BESS 的专业消防实践指引,与 NFPA 855 等标准形成互补。


2)要求运营方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AB 1285 还规定:储能设施的业主/运营方需要建立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准确地向地方应急管理机构和公共安全部门共享事件信息;支持应急响应与后续恢复工作。


这一条的直接影响是:对监测、报警、记录、通信接口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不再只为“内部运维”,也用于公共安全信息联动。


四、NFPA 855、加州消防规范与 CPUC GO 167:标准层面也在同步升级



在这三部法案之外,还有两个标准层面的变化:

  • NFPA 855(固定式储能系统标准)

新版将于 2026 年起陆续在各地采纳;

对电池间距、防火分区、泄压、通风、侦测与消防系统等都有更详细的技术要求。


  • 加州消防规范(California Fire Code

2026 年版本将更新与储能设施有关的章节,与州法要求呼应;

预计会在 BESS 选址、消防系统、危化品管理方面作出更明确规定。




总结


再加上 CPUC 已修订的 GO 167,围绕 BESS 的监管体系正逐渐达到:“法律(SB 283 / SB 254 / AB 1285) + 州级标准(建筑规范 / 消防规范)+ 公用事业监管(GO 167)+ 行业标准(NFPA 855 等)” 的组合状态。加州并没有转向“反储能”,相反,从装机目标和国际倡议加入情况看,储能仍然是其能源转型主力之一。在继续建设的前提下,把风险管理做得更系统、更前置。

目前,这一整套变化 仅适用于加州。是否会被其他州借鉴或复制,还需要看后续各州立法与监管动向,目前公开资料并没有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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