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 200 万元资助!龙岗区出台新能源领产业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对储能、氢能、光伏、核能、新兴能源、节能减排六大领域开展扶持,扶持标准包括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领域首台套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领域中试及产业化、搭建应用示范场景、重点领域企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
原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现将《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2日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 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对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储能领域。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固态/半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电化学储能技术领域;聚阴离子/锂钴/高镍三元/锰系/硫系正极、硅基/碳基/磷基/锡基/锗基/钛基/金属锂/金属氧化物负极,固态/半固态电解质、低厚度/高孔隙率/高离子电导率隔膜、正负极粘结剂等电池材料技术领域;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等储能元器件领域;车网互动(V2G)、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应用领域。 (二)氢能领域。碱性/固体氧化物电解槽、高质子传导性长寿命膜材料、高效低铂催化剂等关键材料领域;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碱性水电解制氢、海水原位电解水制氢、光解水制氢等制氢技术领域;低温液态等储运技术领域。 (三)光伏领域。柔性有机薄膜、自发电玻璃、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太阳能电池材料领域;大功率高效率智能逆变器、优化器、双玻半片等光伏组件领域;量子点太阳能电池等新兴技术。 (四)核能领域。第四代核反应堆、可控核聚变、熔盐堆技术、空间核反应堆电源等前沿核技术领域;核级泵阀、核级线缆、电源系统、智能运维平台等关键技术环节领域;环保、医疗健康、新材料等非动力核技术综合应用领域。 (五)新兴能源领域。天然气水合物、地热能、海洋能等新兴技术领域。 (六)节能减排领域。动力电池回收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碳核算与减排服务、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一)鼓励开展第四条所列支持领域的研发攻关 1.支持范围 新能源领军企业开展重点支持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支持标准 对于规上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核心技术研发的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支持一个项目。 (二)鼓励开展标准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标准研制。 2.支持标准 对于主导或重点参与(排名前三)新标准制定的企业或机构,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30万资助。 第六条 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推广应用 (一)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省级能源领域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首次采购新认定的能源领域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或机构首次采购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技术新领域中试及产业化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领域企业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钙钛矿(转化效率单结>20%,叠层>26%)、自发电玻璃等)、固态电池(含新型正负极材料(磷酸铁锂、三元锂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除外)、固态电解质、粘结剂、固态及半固态电芯(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新型锂离子电池制造设备(干法电极、预锂化等)、钠离子电池、航天电池(需通过相关认证)、制氢设备核心零部件(包括PEM、AEM膜、电解槽等核心部件;高纯度电解水制氢系统、直接电解等海水制氢系统)生产制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标准 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10%给予扶持。其中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项目规模需大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规模需大于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 第八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范围 实现增长的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企业。 (二)支持标准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经核准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支持的,晋级部分按差额补齐。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支持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一)支持范围 新能源企业在重点支持领域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二)支持标准 1.储能领域 鼓励打造工商业园区储能示范场景。鼓励在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搭兆瓦液冷超充(单枪功率>1兆瓦,配备100kW以上V2G充电枪)、智能微电网(投资额大于100万元,覆盖20家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自给率达30%)、钠离子储能等示范场景,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鼓励。 鼓励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单枪功率>1兆瓦,配备100kW以上V2G充电枪)、智能微电网(投资额大于100万元,覆盖20家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自给率达30%)、钠离子储能等示范场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搭建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鼓励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3年按响应收益10%给予支持,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1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2.氢能领域 鼓励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鼓励开展电解水制氢在半导体、生物医药领域应用;鼓励打造氢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在重卡、无人飞行器等领域示范应用场景。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用场景,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 3.节能领域 鼓励打造绿色工业示范园区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评估标准》评分标准,对实施项目复查结果高于90分且总投资额超300万元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4.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循环利用领域 鼓励打造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场景。对搭建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链路应用示范场景,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循环利用电池容量,给予5元/KWh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一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5.固态电池领域 鼓励打造固态电池示范应用场景。对于搭建半固态、全固态电池(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完整电芯成品批次良品率稳定)在新能源汽车、低空飞行器、人形机器人、储能设施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场景,给予项目投资额10%补贴,最高200万元。 鼓励采用预锂化(要求提升循环次数不少于30%,提升首效不少于5%)、干法电极等新技术提升锂离子电池效能。对于采用上述技术的锂离子电在新能源汽车、低空飞行器、人形机器人、储能设施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场景,给予项目投资额10%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引导重点领域企业国际化发展 (一)支持范围 对获得国际标准化认证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重点支持领域企业。 (二)支持标准 经核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企业,且符合第四条所列出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系统数据一致。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龙岗区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可登录“龙岗政府在线”或“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 第六章 审核、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项目创新性、产业化能力、是否符合龙岗重点产业导向等维度展开评审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七章 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重大经济及法律纠纷等事项,应及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八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已获扶持的项目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三)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同一事项符合市、区两级政策扶持范围的,或龙岗区其他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条款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深龙发改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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