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锂电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2024 年版)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 年版)》。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编制了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其中新修订的“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替代《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中的“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5日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24 年版)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正极材料制造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锰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电池制造 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行业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新建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原辅材料性质、工艺流程情况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设施,依据废气特征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锂离子电池涂布、极片烘烤工序应配备 N-甲基吡咯烷酮(NMP)回收装置,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或燃烧等装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要求。
正极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雾、磷酸雾排放的应配备吸收、洗涤装置。以锂辉石、锂云母、锂渣等为原料进行焙烧生产锂盐及其他中间产品的,焙烧烟气净化装置应具备去除氟化物(锂云母类)、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烧等工序还应配备酸雾吸收装置。锂盐制造和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
负极材料制造涉及使用沥青物料的应设置沥青烟、苯并[a]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采用吸附或燃烧等方法处理;包覆、炭化、石墨化工序应配备高效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并根据原燃料类型、填充物料含硫量及烟气特征设置必要的脱硫、脱硝设施。石墨化工序应优化炉窑设备选型,优先采用低含硫率的填充物料。钛酸锂负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项目炉窑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其他环节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要求。
涉及使用 VOCs 物料的,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还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相关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六条 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优先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热方式,鼓励高温烟气余热回收。
第七条 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产废水优先回用,污染雨水收集处理。
含盐废水应根据来水水质和排水去向,有针对性设置具备脱氮脱盐、除氟(锂云母类)、除重金属等功能的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要求;锂盐制造、正极材料制造、钛酸锂负极材料制造等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石墨类负极材料制造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关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八条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NMP 废液、废浆料等应严格管理,规范其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等过程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鼓励锂渣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明确处理或处置去向,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一条 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负极材料制造等项目应关注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出台集成电路制造等行业《审批原则》?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强调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电解铝和水泥制造行业是传统行业,具有典型的高耗能、高排放特征,要严把准入关口,对新建项目提出高水平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要求,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集成电路和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产业发展快、新建项目多,项目环评主要在基层审批,有必要加强指导。
制修订集成电路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问:《审批原则》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依标准。分行业详细梳理产排污节点以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的标准,确保项目环评审批中守住依法合规和达标排放的底线。二是高水平保护。从污染物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采用当前先进的生产工艺,建设高标准污染物治理设施,以及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控制要求,通过环评中的源强核算和预测评价等工作,最终以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后续排污许可证有效管控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依证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三是突出行业特点。例如针对电解铝氟化物影响突出的特点,从选址到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各环节提出要求。对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超低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排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等新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问:集成电路行业《审批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针对集成电路项目有机废气风量大、浓度低的特点,鼓励采用转轮浓缩吸附燃烧装置处理硅片有机洗、光刻、湿法去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是针对含氟废水需要预处理的特点,要求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鼓励含氟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预处理。三是针对集成电路项目酸、碱、有机化学品以及硅烷、砷烷等各种高纯特殊气体使用种类多的特点,要求化学品库、化学品供应间等化学品存储区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或应急储存设施,以及采取其他防液体流散措施;要求计算氯气、砷化氢、磷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影响范围并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问: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行业《审批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针对部分项目入园入区选址要求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是立足行业管理现状,从引领行业绿色发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角度,提出“锂盐制造和正极材料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要求”的规定。三是针对石墨负极材料制造存在遗漏特征污染物管控、涉炉窑工序废气治理措施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明确典型工序应管控的污染物种类,提出炉窑烟气收集和除尘措施要求,以及提出脱硫脱硝措施的设置原则。四是根据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产生含盐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不同,排放管控要求不明确等问题,要求含盐废水应根据来水水质和排水去向,有针对性设置具备脱氮、脱盐、除氟(锂云母类)、除重金属等功能的处理设施。 问:电解铝行业《审批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加强电解铝项目氟化物全过程监管要求。在项目选址上,严格限制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氟化物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和以残极为原料的铝用炭素项目。在污染防治上,要求采用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等先进技术去除电解烟气中的氟化物,采用化学沉淀、电絮凝、反渗透等适宜措施对含氟废水进行预处理。在自行监测上,要求重点关注氟化物环境影响,对存在周边人群尿氟超标的电解铝、铝用炭素项目,应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在环评编制上,要求源强核算类比同类企业实测值。二是全方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对电解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对残极冷却烟气、电解槽焙烧启动烟气,收集进入电解烟气处理系统;对物料装卸、储存、运输过程及生产装置产尘点,提出有效抑尘措施。三是鼓励项目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要求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使用绿电、铝电解槽及低温电解烟气余热利用、新型阴极节能及阳极保护、铝水直接合金化等协同减污降碳技术。四是明确填埋处置进场、贮存场所污染防治要求。对大修渣,要求柔性填埋场配套建设稳定化预处理设施;要求刚性填埋场填埋单元填满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要求铝灰渣贮存库设置氨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问:水泥制造行业《审批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达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在有组织排放控制上,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当原燃料中含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时,应设置脱硫设施。在无组织排放控制上,产尘物料储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在清洁方式运输上,石灰石等原料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厂,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等措施。二是对协同处置固废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窑尾除尘采用高效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对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要求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三是鼓励项目从原料替代、燃料替代、能效提升、碳捕集封存等方面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在原料替代上,提高电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锰渣、赤泥、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在燃料替代上,鼓励使用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能效提升上,采用水泥窑高效预分解系统、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低碳技术。在碳捕集封存上,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封存一体化等试点示范。 问:在推进《审批原则》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加强解读培训。生态环境部将做好《审批原则》解读、宣贯、培训等工作,采取政策解读、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加深基层审批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做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二是加强审批指导。结合常态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机制,对《审批原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三是畅通沟通渠道。我部将充分发挥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部长信箱等的作用,为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在执行《审批原则》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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