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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2024年5月上半月讯)

佚名2024-05-15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周报》和相关网络素材汇总整理出《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简讯包含知识产权信息、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以下是2024年5月上半月讯重点资讯。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周报》和相关网络素材汇总整理出《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简讯包含知识产权信息、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以下是2024年5月上半月讯重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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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点

【知识产权】

好电科技成功应诉日本瑞翁,无效涉诉专利

【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

【国际】

海外经营常见的10大法律风险及避坑指南

2024年全球供应链风险因素与扩展趋势

【美国】

美国对14类商品加征301关税,电动汽车加征至100%!中方回应!

美国计划恢复对双面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关税

最新《美国对华出口报告》:对华出口同比下降4.3%

警惕美国贸易救济规则变化及影响

美国商务部将37 个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

美国放宽电动车税收抵免限制

【欧盟】

欧洲专利局推出多项创新举措

欧盟将全面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正式批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欧盟新电池法碳足迹核算细则草案的解读及影响

【其他】

日本经产相称日美菲将携手强化重要矿物供应链

日本与欧洲拟建立电池材料信息共享平台,以对抗中国领导地位

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半导体和量子相关的4个技术品类将被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韩国商会同中国国经中心共商经济合作

英国暂停对超百种商品征收进口税

乌克兰放宽外汇管制支持经济复苏

卡塔尔宣布启动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欧盟发布两项新电池法细则

巴西通报1项二次锂电池相关措施

01、知识产权

好电科技成功应诉日本瑞翁,无效涉诉专利

近期,我国锂电池粘合剂龙头企业——深圳好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日本瑞翁株式会社拥有的201580066835.X号名称为“非水系二次电池、正极、正极用组合物及它们的制造方法、以及正极用粘结剂组合物”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02、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

【国际】

海外经营常见的10大法律风险及避坑指南


在实际的投资交易和经营活动中,中国投资者还可能面对更多形形色色的障碍与陷阱,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国家安全审查
随着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愈加严格,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施加诸多限制,并给中国买家带来了较大损失。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目标公司所在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予以谨慎评估。
2.海外用工风险
劳动法律规范植根于各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社会背景,存在较强的本土特色,各国在工时薪酬、休假管理、反歧视及性骚扰、工会管理、解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企业及个人海外投资过程中如未充分了解投资国当地劳动法律规范,按照本国定式处理海外用工关系,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海外群体性事件并面临相应法律风险。
3.单边制裁
自9·11事件以来,经济制裁逐渐成为美国应对国家安全、外交和经济利益威胁的首选工具之一,其也成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时不可忽视的问题。美国现行各种类别的制裁项目共37个,最主要的制裁清单就是特别指定国民清单。
即Special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s清单”
4.出口管制及“黑名单”制度
广义而言,美国出口管制是指美国政府对特定敏感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施加特定限制措施的管理行为,其体系主要由监管两用物项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监管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美国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并执行的出口管制法规构成。狭义而言,美国出口管制是指以EAR为核心、以两用物项管制为目的而形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另外,日本现行的出口管制44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日本出口管制是清单管制与全面管制相结合的体系。目前日本出口管制的对象为两类:管制货物及管制技术。
5.知识产权侵权
在海外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时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两类,分别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知识产权实施和交易风险。虽然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通行的规则,但知识产权毕竟是有地域属性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亦有差异。一般情况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仅在中国有效,在其他国家不一定能受保护。对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即便在中国已经取得了知识产权,其效力并不及于目标国家。此时如果中国企业在目标国家开展经营活动,将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6.间谍、洗钱及其他刑事指控
在美国,间谍和洗钱等刑事指控适用联邦法律,并经常根据《美国法典》来起诉犯下这类罪行的本国人和外国人。
(1)经济间谍
《1996年经济间谍法》是第一部明确将窃取商业秘密确定为犯罪的联邦法律,其条款详细规定了有关窃取商业秘密的可起诉罪行。比如,为使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受益而对商业秘密进行的盗窃或其他盗用行为,以及涉及为用于州际或对外贸易[且]使除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盗窃。2016年,美国又通过《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对前者进行补充。
(2)洗钱
洗钱在美国是一种联邦犯罪,涉及在资金具有非法来源时采取一定措施以使其看起来合法。与反洗钱有关的美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典》《反洗钱法案》和《银行保密法》。此外,美国有关洗钱的法规还包含广泛的域外管辖权。
(3)欺诈及美国的其他刑事指控
多年来,电信欺诈以及邮件欺诈一直是刑事起诉中引用最频繁、最广泛的法律,涉及的行为包括国际贿赂计划、盗用监管信息以及向投资者隐瞒准确信息等。此外,联邦欺诈法律也经常被援引为盗窃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无形物的适用法律,并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根据其他联邦法律提出民事索赔提供了依据。
7.政府机构的调查
中国公司可能会因其在美国开展的业务以及美国政府有时在域外适用其法律而受到多个美国机构的监管。在诸多美国监管机构中,中国投资者最常接触到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涉嫌虚假陈述或遗漏证券重大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或内幕交易等行为展开调查。而美国司法部会对其怀疑有违反联邦刑法行为的公司进行调查,大部分刑事责任与欺诈活动有关,例如邮件和电信欺诈,证券欺诈,以及对政府的欺诈。美国司法部也执行《反海外腐败法》,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可以发起调查并相互协调。
8.多边开发银行调查与制裁
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家项目,使用多边开发银行资金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也意味着企业要接受多边开发银行合规标准的考验、授权其对项目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及制裁。然而很多中国企业不了解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程序,收到调查函后也缺乏重视,甚至由前线业务人员自行处理答复。这种处理,轻则延误解释说明的黄金时机,重则主动暴露了企业更多合规问题,导致企业在后续应对过程中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只要项目使用了多边开发银行的资金,不论其位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多边开发银行都能行使管辖权。可引发调查与制裁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腐败、欺诈、共谋、胁迫和妨碍,其中欺诈是最常见的指控。此外,除了企业主体,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或员工(如投标代表)也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并受到制裁。
9.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
近来,多家中概股公司被美国证监会依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列入待退市名单,引发极大的市场关注,并对中概股股价造成较大冲击。根据该法案规定,若连续三年被列入该名单,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2022年8月,中美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为解决相关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不可否认,仍可能有部分企业因涉及国家关键经济数据或未达到双方监管要求而从美国退市。
10.引渡
引渡受到国家之间签署的条约约束,没有批准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不太可能发生引渡。美国现已与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国则与57个国家保有引渡条约,其中有39个获得了批准。目前,中美之间并无引渡条约。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于2020年8月中止了其与中国香港之间的引渡条约。虽然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国的中国公民就不会被引渡。无论何时只要中国公民踏入与美国签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其理论上就将受到引渡请求的约束。


2024年全球供应链风险因素与扩展趋势

近年来,受地缘政治、中美之间战略竞争驱动,主要经济体的供应链政策转向国家安全优先,成本、效率等方面的经济因素被弱化,全球供应链呈现收缩、调整和重构的新格局。但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供应链仍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特别是在东南亚和其他新兴市场,牛津研究院、标准普尔等研究机构近期发布的报告都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文结合上述研究机构发布的报告,对2024年的全球供应链风险及其当前走势进行了阐述。

1.2024年全球供应链风险因素

2024年是全球选举年,主要经济体政策走向不确定性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将有76个国家(地区)举行大选,覆盖全球约41%的人口、42%的GDP。尤其是美国近年来通过各种举措重塑全球供应链;欧盟制定了诸多供应链和环境政策,包括碳边界调整机制、“零毁森林产品法案”、“企业可持续发展指令”和“扩大的排放交易计划”,欧洲议会选举结果将对这些政策走向产生影响;南非、加纳等非洲国家的选举结果将会对全球的关键矿产供应链产生一定影响等等。

中美战略竞争持续,地缘政治重新排序。依据各自的国家利益,其他国家将在中美两个市场之间进行对冲,从而影响国家之间及其在多诸边关系中的重新排序。未来,各国将在目标一致的领域进行合作,但存在竞争的领域将会增加。作为中美欧外交、安全和经济合作的重点,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将在未来的地缘政治和全球经济中日益增强。此外,俄乌冲突、巴以冲突走向也将对未来能源供应链、运输成本等造成影响。

供应链与国家安全政策继续交织在一起,新型供应链监管体系正在出现。供应链与国家安全政策交织在一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保护主义、资源保护和投资激励措施不断抬头,从而引发更激烈的竞争。除关税、非关税壁垒、制裁措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正在通过强化安全审查政策以强制企业监管其供应链体系,新型贸易保护正在出现。2024年3月,美国发布的旨在保护美国人敏感数据的新行政令将对未来的信息通信技术和服务供应链产生深远影响;以存在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为由指示商务部调查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关注国家的联网车辆(connectedvehicles);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的要求发布了更新版本的“直接或间接在美运营的中国军事名单”等等。欧盟在这方面也紧跟美国步伐,甚至创造出新的监管工具:2024年2月,欧盟委员会基于《外国补贴条例》对中车集团发起补贴调查,这迫使中车集团最终退出保加利亚交通和通讯部组织的公开采购招标;对此,欧盟中国商会称,欧盟已将《外国补贴条例》作为威慑外国企业、排除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工具。

关键技术、原材料、产业链成为各国竞争和关注的焦点,引发新的冲突和竞争。供应链政策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实现国家安全优先事项。其中,直接举措集中在关键技术领域,特别是半导体领域,例如欧盟在其发布的经济安全战略中就提出(所谓)“降低经济依赖或经济胁迫武器化”的风险。间接举措则是保护关键原材料的获取、增强国内关键产业制造能力,例如用于能源转型的矿物和高科技零部件,这导致了出口限制、投资壁垒等举措的频频出现,以及与资源获取相关的协议的重新谈判,各国都寻求从资源中获得最大程度的特权。

劳动力短缺将继续扰乱全球供应链。一方面,为从供应链变迁中获益,主要经济体正在实施新的产业政策,例如交通电气化,这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半导体等不断增长的行业劳动力缺乏,因此需要对劳动力培训进行持续投资。此外,标普分析在报告中指出,2023年因薪酬、条款和条件谈判失败而引发的罢工将在2024年继续构成风险。

受需求模式、地缘冲突和贸易紧张局势等外部因素影响,全球物流系统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日益严格的航运排放法规。根据欧盟相关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航运业将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missionTradingSystem),这意味着经营抵达/离开欧盟航线以及欧盟区域内航线的航运公司需要就特定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购买并缴纳碳配额。此外,极端气候问题、地缘冲突、制裁带来的贸易合规等因素都将成为全球货物运输系统面临的风险。

2.供应链仍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

尽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在持续通过国内外政策重塑供应链,但牛津研究院、标准普尔等研究机构近期发布的报告都指出,供应链仍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仍具有一定韧性。

尽管逆全球化和近岸外包热议不断,但未出现广泛的近岸外包。牛津研究院发布报告指出,得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两方面证据:

(1)全球中间产品贸易仍保持增长。2018—2022年,全球中间产品贸易平均年化增长率为6%。同时,全球中间产品贸易额占全球货物贸易总额的一半,这一比例在过去十年中基本保持稳定。

(2)近岸外包仍未能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实现。大多数地区生产商的中间投入品仍然来自于本地区之外。2022年,除亚太地区外(自2018年的59.7%小幅上升至2022年的60.6%),其余地区的中间产品{即使排除初级产品(通常是未加工的资源性产品)}的采购量占比相比2018年有所下降。报告指出,目前,除极少数例外(如墨西哥承接美国近岸外包增加),“全球跨国公司已经将其国际供应链转移至与本土临近的地方”的普遍假设仍不成立。报告认为,全球未出现大规模近岸外包可能源于重新配置供应链的“粘性”和“滞后”,这些因素增加了跨国公司更换供应链的成本,从而使其继续维持其现有采购策略。

亚洲供应链多元化正在扩大,中日韩主导地位有所下降。牛津研究院发布报告显示,在出口方面,2018年,中国在亚洲地区中间产品出口中的份额最大,为35.5%,日本和韩国依次为12.2%和11.7%,三国合计59.4%,但2022年这一比重降至54.8%,下降了4.6个百分点。此外,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测算的亚洲地区中间产品贸易市场集中度显示,亚洲中间产品贸易的多样化很明显。2018—2022年,亚太地区向全球中间产品出口的HHI由0.176降至0.170,仅向亚洲地区出口的HHI由0.115降至0.111,指数下降表明在过去五年中,亚洲中间产品出口在各国之间的分布更加均匀。其中,越南、印尼、中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印度、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等7个经济体2018—2022年的中间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均超过了该地区的平均年增长率(5.9%)。报告称,这7个经济体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应对中美贸易脱钩,但其核心都是以降低在中国供应链中的份额为代价来进入美国供应链。

报告认为,中间产品出口的多样化也证实了最近亚洲外商直接投资的趋势,即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将除中国外的其他亚洲经济体作为绿地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两大类之一)的目的地。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2010—2014年,中国占亚太地区绿地投资流入的27.7%,但到2022年,这一份额已降至4.9%,而同期热点国家的份额从33.7%飙升至56.7%。其中,印度是主要受益者,其占亚太地区绿地投资流入的份额从2010-2014年的10.1%增加到2022年的21.1%。

贸易脱钩在很大程度上仍表现在中美之间,中国自身国际供应链的构成正在发生变化。牛津研究院报告显示,美国和日本已开始与中国脱钩。2022年,中国在美国和日本中间产品进口中的份额从2018年的18.5%和26.5%分别降至14.1%和24%;2023年上半年,中国在美国中间产品进口额中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1.4%。但中国作为生产投入出口国,在除美日之外的其他国家中所占份额有所上升。2022年,中国在德国、巴西、澳大利亚的中间产品进口额的份额从2018年的11.1%、22.2%和29.5%分别增至15.9%、26.4%和33.1%。此外,越南和马来西亚作为中国中间产品出口目的地的份额涨幅最大。

从中国自身供应链来看,牛津研究院发布报告认为,韩国和日本在为中国生产提供国际投入方面的作用已经缩小;2018—2022年,韩日在中国中间产品进口额中的份额分别下降了2.8和2.1个百分点;美国所占份额也从2018年的8.4%降至2022年的7.5%,下降了0.9个百分点。此外,德国(-1.0%)、瑞士(-0.3%)、新加坡(-0.1%)、泰国(-0.2%)等国在中国中间产品进口额中的份额也有所下降。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在中国中间产品进口额中的份额出现了增长。牛津研究院报告认为,在当前国际背景下,管理全球供应链的“中国+1”战略正在向“中国+1、2、3”战略演变。

3.小结

由于经济、战略、金融和技术环境的改变,全球经贸正在变得日趋碎片化、岛链化和保守化,各国供应链决策者也越来越趋向于向“保安全”演变,利用原有的全球供应链完成产品制造将不再是最优选择,未来,全球供应链动荡将成为新常态!

【美国】

美国对14类商品加征301关税,电动汽车加征至100%。中方回应。

美国政府5月14日宣布,在原有对华301关税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的加征关税。新措施将影响价值18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其中,自2025年起,中国进口电动汽车的关税将增至100%,半导体产品的关税将由25%增至50%。具体实施细则入下:

电动汽车(ev)
2025年开始,电动汽车的关税税率将从25%提高到100%。
电池,电池组件和零件,和关键矿物
2024年开始,电动汽车总用锂离子电池的关税税率将从7.5%提高到25%;
2026年开始,非电动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的关税税率将从7.5%提高到25%。
2024年开始,电池零部件的关税税率将从7.5%提高到25%。
2026年开始,天然石墨和永磁体的关税税率将从零提高到25%。
2024年开始,某些其他关键矿产的关税税率将从零提高到25%。
太阳能电池  
2024年开始,太阳能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关税税率将从25%提高到50%。
白宫最新声明表示,拜登政府将保留其前任特朗普政府实施的关税政策,并加大对其它商品的关税力度。同时,该声明还借口所谓“不公平做法”,渲染中国商品对美国经济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14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称,中方一贯反对违反世贸规则单方面加征关税,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同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方发布对华加征301关税四年期复审结果发表谈话,指出美方出于国内政治考虑,滥用301关税复审程序,进一步提高部分对华产品加征的301关税,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是典型的政治操弄,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世贸组织早已裁决301关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美方非但不予以纠正,反而一意孤行,一错再错。美方提高301关税违背了拜登总统“不寻求打压遏制中国发展”“不寻求与中国脱钩断链”的承诺,也不符合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精神,这将严重影响双边合作氛围。美方应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取消对华加征关税措施。中方将采取坚决措施,捍卫自身权益。
此前,汪文斌13日还指出,美方一边表示愿与中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一边大肆炒作所谓中国新能源“产能过剩”,扬言将对中国电动汽车、太阳能产品等加征高额关税。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仅同中美元首旧金山会晤达成的合作应对气候危机的共识背道而驰,也将损害世界经济绿色转型,破坏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中方敦促美方不要一边修路、一边挖坑,切实为中美气变合作和全球绿色转型创造有利条件。

美国计划恢复对双面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关税

2024 年 4 月 18 日报道,两位熟悉白宫计划的消息人士 4 月 17 日表示, 美国拜登政府准备恢复征收双面太阳能板进口关税。拜登政府目前豁免自 中国和其他国家输入这类主流太阳能板产品的关税,且已实施两年。
美国政府会考虑取消豁免,是因为韩国企业韩华 Qcells 公司提出请 求撤销此关税豁免,以保护Qcells 已承诺的价值 25 亿美元的美国太阳能 扩产计划,免受来自亚洲制造廉价产品的竞争。韩华集团旗下这家太阳能 公司,在 2 月 23 日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递交了正式申请书,还附有其 他七家公司的支持信,这些公司合计在美国太阳能工厂的投资总额达数十亿美元。消息来源表示,撤销此关税豁免的时间表还没决定。
美国大多数的进口太阳能板来自东南亚,但是几乎都是由中国公司在 这些东南亚国家的工厂制造。双面太阳能板正常情况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30%。豁免最初是在 2018 年前总统特朗普任内,拜登 2022 年再延长豁免。

警惕美国贸易救济规则变化及影响

1.修订背景

当地时间2023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通过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完善和加强贸易救济执行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拟通过修订美国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法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进一步加强美商务部的执法权力,其中针对“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MarketSituation,“PMS”)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在《联邦法规》新增第315.416条。经公众评议,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3月25日正式颁布该规定,生效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

2.修订主要内容

(1)增加外国政府不作为的补贴方式

除外国政府对本土企业的主动补贴外,《规定》为针对并解决外国政府在AD和CVD程序中的有利于外国生产商的不作为,将以下情况视为补贴方式:

①不收取或默许推迟支付费用、罚款或处罚的行为,客观上使相关生产商获得了额外的竞争优势;

②外国政府单独划分出非税收相关收入可不予以支付的情形,从而降低外国生产商的合规成本;

③外国政府在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不执行或者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方式降低其所辖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规成本,从而导致成本和价格被不合理的压低,创设了该国与严格提供上述权益保护的国家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另,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权利、环保等领域保护措施不力、无效或缺位的情况被美国商务部视为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考虑因素。

笔者认为,在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若外国政府上述不作为一旦被美商务部认定为造成价格扭曲(pricedistortion),则该等国家的定价数据(pricingdata)将不视为基准数据。

(2)特殊市场状况新规则

美商务部早在2022年11月18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拟议PMS规则的预先通知。2023年《规定》修订了第19编351章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其中第416条为新增条款,主要目的系解决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问题,包括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normalcourse)过程中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

新《规定》定义了两种类型的PMS:

①销售层面(Sale-based)PMS,即“妨碍或不允许"(Preventordoesnotpermit)特定销售价格与特定出口价格比较的特殊市场状况;

②成本层面(Cost-based)PMS,即任何导致原材料、制造或其他加工成本扭曲,结果无法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状况。

在销售层面,造成本国或第三国市场销售价格无法与出口价格或出口推定价格比较的特殊市场状况包括:1)对被调查的产品征收出口税;2)被调查国家对出口产品施加限制;3)颁布和执行反竞争法规,赋予优惠生产商独特的地位,或对行业的新进入者设置障碍;和4)政府对被调查产品价格的直接控制,导致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不能被视为具有竞争性。

在成本层面,造成材料、制造和其他加工类成本无法准确反应正常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状况的判断因素包括:1)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的支付价格与在制造国或其他地区基于正常市场状况下的相同投入的支付价格的比较;2)由外国政府或独立的国际分析或学术机构发布的详细报告或其他文件,其中表明重要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大幅降低,可能是由于被调查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行动或不作为造成的;3)外国政府或独立的国际、分析或学术组织发布的详细报告和其他文件,其中表明一种重要投入品的价格部分或全部因政府或非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偏离了被调查国家的公平市场价值;4)调查机构的裁定或结果,其中主管官员认定了在案证据支持或者不支持在先前的调查程序或同一程序的前一环节中针对被调查国家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被指控的特定市场情形;5)被调查国家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保护薄弱、无效或不存在的信息,这些保护在其他国家存在并得到有效执行,且无效执行或缺乏保护可能导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扭曲,或导致被调查国家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另,美商务部要求,提出特殊市场情形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提供与指控相关且该利害关系方可合理获得的信息以支持其指控。

笔者认为,一旦被美商务部认定存在PMS,被调查国涉案产品相关的正常价值生产数据将被否认,而适用替代价值和数据,最终导致涉案企业较大可能被征收高额的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PMS未予明确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情形,也就是说,在AD和CVD调查案件中,即使被调查国是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该国涉案产品的市场存在销售和/或成本层面上的特殊状况,则该国出口商产品正常价值数据极大可能被美商务部否认。

(3)取消跨境补贴原有限制规定

《规定》删除了原CFR第351.527条中,对于除国际财团补贴以及上游补贴之外的,由受益方所在国之外政府提供的,以及通过国际借贷或发展机构提供的跨国补贴不认定为可救济补贴的限制性内容。新的修订使得美商务部有权在CVD程序中针对跨境补贴项目,并特别指明我国的“一带一路”项目。

(4)程序性修订及其他

《规定》修订了AD和CVD程序中相关的时限和记录规则,包括范围调查(scopeinquiries)和反规避调查(circumventioninquiries),主要包括:

①涉案产品范围认定;CFR351.225条第(c)款第(1)项规定,如果相关产品没有进口到美国,则产品范围认定申请人必须提供额外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已经实际商业化生产并销售。

②延长反规避调查时限,例如若根据客观情况难以在30日内就是否立案做出行政决定,且有关方面均未就立案申请提交新事实信息并记录在案的,美商务部可将立案期限再延长15日。

③后续授权通知(NoticeofSubsequentAuthority),在AD或CVD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美国联邦法院或美国商务部可能会发布一个直接适用于进行中程序的某项问题的决定,相关方则可以提交一份后续授权通知。《规定》要求各方在最终裁决时限前至少30天提交此类通知。

综上,我们认为,一方面,《规定》改变了美商务部对于正常价值标准适用的方式,尤其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赋予了美商务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提高了未来美商务部针对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适用更高额税率的可能性;另一方,《规定》对于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尤其是该等项目后续涉及产品出口美国的),额外增加了特殊市场状况尽调的负担,企业在关注正常的投资风险同时,还应核查目的国劳动、环保、财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性。

美国商务部将37 个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

5月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37家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对这些实体进行出口管制。

根据文件,其中:8个实体涉及协助参与2023年2月高空气球项目被加入清单;3个实体涉及支持高空气球项目被加入清单;4个实体由于获取或试图获取美国原产物项用于无人机相关活动被加入清单(其中3个实体还涉及向俄罗斯供应受控物项);22个实体因为获取或试图获取美国原产物项用于发展中国量子技术,涉及军事应用而被加入清单(其中2个实体还参与了有关核计划,3个实体还涉及向俄罗斯供应受控物项)。

被纳入清单的包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重点实验室、合肥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本源量子、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中电科芯片技术有限公司(600877.SH)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688568.SH)等学校与企业实体。其中深圳实体3家:AEE Shenzhen Yidia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AEE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Shenzhen Institute of Quantum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深圳量子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Shenzhen Yidian TechnologyCo.,Ltd.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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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7 个中国实体中 ,其中有 22 个实体与量子计算有关 。BIS 称, 添 加这些“量子技术”领域实体 ,是由于其为了获取和试图获取原产于美国的物料以支持推进中国量子技术能力 ,考虑到量子技术应用 ,这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BIS规定,37家中国实体被纳入“ 实体清单”后 ,美国企业向这些实体出口、再出口、转让 EAR 管辖的所有产品和技术时 ,都需要向美国政府申请许可 。此外 ,BIS 还进行了长臂管辖 ,对这些实体实施“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即 ,使用了美国《出 口管理条例》(EAR)管控的软件和技术直接生产的产品,即使不在美国生产,也需要获得美国的许可。

简单来说 ,上述37家实体如果想购买国外稀释制冷机 、先进芯片产能、英伟达 Quantum(量子)产品以及海外进出 口零部件等 ,都将需要通过美国商务部审批 ,且基本上不会被批准。因此 ,这一出口限制一定程度 上影响中国量子计算、航天、半导体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

美国放宽电动车税收抵免限制

当地时间 5 月 3日 ,美国财政部公布税收抵免最终规则时做出了这一调整。税收抵免旨在鼓励电动汽车生产,推动矿产和电池供应链进入美国。

拜登政府最终还是放宽了对电动汽车税收抵免的限制 ,允许美国消费者在 2026年底之前为含有中国石墨和其他关键矿物的汽车获得最高7500美元的税收抵免。

美国财政部声称,将要求汽车制造商在 2027 年移除一些难以追踪的关 键物质,包括在阳极材料中的石墨以及电解质盐、粘合剂和添加剂中的关键矿物。据悉,美方之所以做出了让步 ,是因为行业官员认为追踪石墨的来源太困难了,其他相对低价值材料 ,包括电解质盐和电极粘合剂中含有的关键矿物 ,也得到了类似的处理。

根据美方此前规定 ,2025 年开始包含任何由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制 造或组装的关键矿物将无法获得税收抵免 。美国将 FEOC 定义为由朝鲜、中国、俄罗斯或伊朗拥有、控制或管辖的任何公司。这一宽限措施为汽车 制造商提供了比预期更容易的途径,来生产和销售符合全额税收抵免条件的汽车。

【欧盟】

欧洲专利局推出多项创新举措

2024年4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和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分享了其2023年工作计划的成果和对2024年的展望,致力于促进应对重大社会挑战的创新,并在欧洲推广现代知识产权文化。要点如下:

(1)迈向商业成功:2023年,欧洲专利局学院和EIT联合开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教学资源,包括研讨会、讲座、自学课程和学习支持材料。并将EPO的模块化知识产权教育框架(MIPEF)纳入EIT的制造相关硕士及博士课程中。2024年将培训活动重心转向统一专利。商业支持方面,欧洲专利信息中心(PATLIB)与EIT知识创新社区(KICs)在全欧洲网络之间发挥的协同作用日益增长,目前正在五个试点国家进行评估,以建立未来的区域创新计划(RIS)中心。

(2)最大限度发挥专家知识的影响:EPO推出了“深度技术查找器”(DeepTechFinder)和EIT“深度技术人才计划的技术雷达”(DeepTechTalentInitiative’sTechRadar),旨在聚焦深度技术创新的技术趋势分析与经济研究。

EPO更新了“深度技术查找器”(DeepTechFinder),其最新功能是便于投资者寻找深科技初创企业。该工具自去年10月起提供服务,将数千家欧洲初创企业的简介、融资历史与其欧洲专利申请和授权结合在一起。迄今为止,该工具已收录了8000多家初创企业的数据,涵盖从智能工业、绿色技术、肿瘤学到量子计算等30多个细分行业和50多个技术领域。新增功能包括:

①根据特定行业和技术筛选后的搜索结果可列表或按地图显示;

②初创企业专利申请情况(待审查、已授权、撤回或驳回),包括统一专利授权情况;

③结果可导出为CSV文件。(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欧盟正式批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2024年3月1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批准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EU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简称CSDDD)。

4月24日,欧洲议会对CSDDD进行了全会表决,并正式通过了该指令。一旦6月份当选的新一届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并且不对指令作出修改,那么该指令将于2026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CSDDD要求欧盟企业与部分第三国企业在商业行为中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适用企业包括欧盟成员国的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及在欧盟内活跃的第三国公司。尽职调查的范围覆盖整个供应链,包括企业自身、子公司、直接供应商和有长期业务关系的间接供应商等,将影响汽车、电子、化工、纺织品等多个行业。

修订后的指令提高了适用门槛,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仅对大型企业提出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欧盟公司,CSDDD的要求仅适用于拥有1,000名员工且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5亿欧元的公司;对于非欧盟公司,CSDDD的要求仅适用于在欧盟地区营业额达到4.5亿欧元的公司。

对于直接在欧盟经营或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以及不直接在欧盟设立业务但属于供应链环节的中国企业而言,都必须遵守CSDDD的要求——识别、减轻、预防、终止并报告其活动及业务关系对人权和环境的影响。这将促进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ESG尽职调查和报告,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业务运营,努力减少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并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尽管实施CSDDD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和资源,但从长远来看,公司和投资者都将从更明确的规定和更好的规划能力中获益。

欧盟新电池法碳足迹核算细则草案的解读及影响

为支撑《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中对于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的要求, 欧盟发布了二级配套法案—建立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核查方法授权法案和建立电池碳足迹申报格式实施法案的征求意见稿, 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碳足迹申报 ,并于5月1 日 ,通报了该2项 电池相关措施(通报信息见本周报“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 均为欧盟《电池法规》 的配套细则。

一项为动力电池碳足迹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该措施涉及如何计算 2023/1542 号条例第7 条中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碳足迹的规则 ,还包含了 在符合性评估中验证碳足迹计算的规则。值得业界重点关注的是 ,在欧委 会的这版“草稿”中,电力消费的碳足迹只有两个选项:一、默认使用“全 国的平均电力消费组合” ;二、直连——这是唯一例外。也就是说, 除非 电池企业使用直供电 ,否则其电力碳足迹就用全国电网的平均值。另一项 涉及碳足迹声明格式 。该措施涉及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第2023/1542 号条 例第7 条要求的碳足迹声明格式。

从发布时间来看, 配套法案的发布时间晚于欧盟预计的2024 年 2 月 18 日。按照对于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生效时间的规定 ,电动车电池碳足 迹声明生效的时间晚于预期的2025 年 2 月 18日, 转而以授权法案或实施 法案生效后12 个月为准 ,预估 2025 年下半年正式生效。

从发布内容看,该项法案沿袭了2023 年 6 月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 发布的《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方法(CFB-EV) 》草案的整体框架。但考 虑到行政成本及实施流程等因素 ,在总能量计算、数据收集、电力建模等 方面具有一定的差距, 重点内容如下:

1. 总能量的计算方法不再按车型区分电池

功能单位为生命周期提供的总能量的1kWh 。总能量的计算方法不再区 分轻型电动车电池、摩托电动车( L 型) 电池、 中重型电动车电池、其他 电动车电池等类型 ,统一为电池初始可用能量、年完全充放电等效次数和 运行年数三者乘积。

2.分销阶段应提供公司特定数据且核算范围有所扩大

一方面 ,分销阶段数据收集和建模应按照强制性公司特定流程进行, 包括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公司待定数据输入。另一方面,CFB-EV 中规定 的分销阶段碳排放核算范围为电池制造厂到负责电池在车辆上组装的 OEM 制造厂之间的运输过程。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将分销阶段核算范围规定为电 池制造厂到投入欧盟市场之间的运输过程 ,意味着即使我国车辆在国内完 成电池组装后出 口到欧盟 ,依然需要计算国际海运产生的碳排放 ,将增加 我国电池产品碳足迹 ,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电池产品的竞争力。

3.只保留直连电和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两种电力模型

该项征求意见稿只保留了2 种电力建模方式 ,分别为直连电模型和国 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模型,相当于 JRC 发布的CFB-EV 草案中第 1 种和第 4 种电力模型 ,未采纳第2 种—具体供应商电力产品模型和第 3 种—剩余消 费组合模型 ,说明通过签订绿电购买协议将无法使用对应的绿电碳排放因子 ,不能实现产品碳减排。

4.EOL 阶段核算方法依旧采用欧盟循环足迹公式(CFF)

与 CFB-EV 一致 ,该项征求意见稿采用循环足迹公式(CFF)核算 EOL 阶段碳排放 ,并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缺省值。此方法在核算循环材料碳排放 时追溯了部分原生材料的碳排放 ,对于我国循环材料的减排潜力将会产生 不利影响。

目前 ,企业主要通过提高能效水平、轻量化、调整能源结构、使用循 环材料等措施来减少产品碳足迹 ,并且后两项减排措施为企业现阶段普遍 采用且具有显著减排作用。但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对电力和 EOL 阶段碳排放核算的处理方式来看 ,调整能源结构和使用循环材料的减排潜力将大幅受 限 ,导致我国电动车电池碳足迹降低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方面 ,较低的区 域电网碳排放因子及绿电碳排放因子将无法使用 ,包括通过绿电购买协议 购买的绿电以及接入公共电网的屋顶光伏自发电等 ,基本上只能使用国家 平均电网碳排放因子, 而国家平均电网碳排放因子因我国能源结构限制短 时间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另一方面 ,EOL 阶段核算方法中, 大幅削弱了循 环材料的减排效果 ,高碳的原生材料循环利用后减排效果不大。

随着电池碳足迹声明二级配套法案逐步推进, 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 的生效时间预计很快落实 ,将对整车及电池企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提 出更高要求 ,企业应趁此期间加快开展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及管理。

【其他】

日本经产相称日美菲将携手强化重要矿物供应链

日本经济产业相斋藤健4月11日,在出席美国华盛顿举行的日美菲三国首次部长会议后召开记者会,宣布为了强化生产纯电动汽车电池不可或缺的镍等重要矿物的供应链,三国将携手合作。菲律宾是全球需求高涨的镍的出产大国之一。斋藤称:“与菲律宾就经济安全保障的必要性达成了一致。”他还透露,在通过核能与液化天然气业务实现去碳化、以及确立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三国也将推进经济合作。斋藤在美期间,还与美国商务部长雷蒙多等人举行会谈,确认在半导体等尖端技术领域协作。

日本与欧洲拟建立电池材料信息共享平台,以对抗中国领导地位

4月23日消息,据《日经新闻》报道,日本经济产业省辖下信息技术振兴机构(IPA)22日与欧洲电动车业者签署信息共享和相互认证备忘录,将在2025年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共享电池矿物资源开采地点及供应商数据,目的是对抗锂等稀有金属有主导地位的供应商──中国,同时该计划也是为了防止战略稀有材料从日欧流出,并希望促进再利用。

报道称,日本正在推动“Ouranos”跨国跨产业的工业数据连接系统平台,涉及约50家公司,包括丰田汽车、日产汽车和本田汽车等车业龙头。丰田和松下的合资电池企业Prime Planet Energy&Solutions也会加入。而欧洲则由BMW和奔驰集团等主导的公私合作数据平台Catena-X开始营运。2025年可将日本Ouranos及欧洲Catena-X进行打通,目标是共享电池材料信息并追踪,防止流出领土范围。

国际能源总署(IEA)指出,中国加工提炼了全球65%的锂,而锂是电动车电池关键成分,且在2030年前竣工的冶炼厂当中,中国仍占半数。日本与欧洲希望共享制造和材料供应链信息,让双方企业共同采购材料、降低成本并促进高效电池零组件合作开发。此外,欧盟决定推出新规要求本地回收锂和钴等电动车电池材料,此为了落实法规,更需要像Catena-X和Ouranos这种电池护照记录和管理供应链信息。

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半导体和量子相关的4个技术品类将被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经济产业省26日宣布,半导体和量子相关的4个技术品类将被纳入出口管制范围。这些技术在面向所有国家和地区出口时均须事前获得官方许可。报道认为,在日本这样拥有相应技术的国家先行实施出口限制,旨在防止新兴技术被用于军事领域。日本经产省目前已就此对《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相关法规(省令)做出修改,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相关法规将正式公布并最早将于7月生效。《日本经济新闻》称,用于获取集成电路图像的电子显微镜、全环绕栅极技术等将成为新的出口管制对象。这些品类的产品尚未纳入被称为“瓦森纳协定”的多边出口管制协定,日本政府此举也将相应提高出口管制的实效性。

本次扩大技术出口管制范围,将使日本企业向海外出口尖端技术的限制进一步加强。日媒提到,由于美中对立等原因,国家间分裂不断扩大,只有少数国家拥有的尖端技术在安全保障方面变得越发重要。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经产省24日公布关于修改出口管制方针的中期报告。报告提出,针对可能被用于军事领域的尖端材料和设备,在企业向海外进行技术转让时,将强化企业方面的事前报告义务。报告提出的新方案主要针对“军民两用技术”加强监管。对于日本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其他国家有兴趣获取的技术转让,如果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产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方案要求企业事先向经产省报告。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确认出口目的地国家不将出口产品用于制造武器。对于军事风险较高的品种,除了面向朝鲜等现有“武器禁运国”外,限制范围将扩展到面向俄罗斯、中国等“一般国家”交易行为。如果日本政府认为有安全顾虑,经产大臣可要求企业申请出口许可,最终由政府决定是否出口。

早在去年1月,美国、日本、荷兰就美国拜登政府主导的尖端芯片技术对华出口限制达成协议。日本共同社认为,此举旨在防止三国相关芯片技术外泄至中国并转作军事用途。去年3月,日本经产省就以修改《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相关法规的方式,宣布加强尖端芯片领域出口管制。被限制出口的芯片制造设备共有23种,涉及光刻装置以及用于芯片清洗及检测设备等。自去年7月起,该管制措施正式实施。当时追加的23种产品除面向“友好国家”等42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出口对象国家和地区都需要经产大臣的审批许可。该措施被日媒解读为“针对中国”,有评论认为,随着日本和荷兰相继同美国进行合作,在尖端芯片领域同中国的分裂将进一步加剧。

去年7月日本相关管制措施正式生效前,商务部发言人曾评论称,个别国家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泛化国家安全,在半导体等领域人为削弱同中国的联系,这将严重损害双方企业利益,破坏产业界长期以来形成的互利共赢的合作格局,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希望日方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中日经贸合作大局出发,信守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承诺,遵守国际经贸规则,避免对两国经贸合作进行政治干扰、限制企业正常自主经营和企业间公平竞争。

韩国商会同中国国经中心共商经济合作

据大韩商会29日消息,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CCIEE,国经中心)举行政策座谈会,共商扩大两国经济合作方案。大韩商会会长崔泰源、中国韩国商会会长杨杰以及国经中心主任毕井泉等人士与会。此次座谈会旨在检查两国在去年12月的第四轮韩中企业家和前高官对话上提出的经济合作发展建议案的落实情况,并讨论今年下半年即将进行的第五轮对话议题。双方曾在第四轮对话中共同向两国政府提出在多边合作、新兴产业支援、制药生物、文化交流等领域深化合作的建议。此外,双方此次还共享了两国企业进军对方市场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并探讨了韩中日民营经济合作方案。访华期间,预计崔泰源还将会见中方高官。另外,崔泰源将于下月赴日出席第56届韩日经济人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英国暂停对超百种商品征收进口税

近日,英国政府宣布在2026年6月前对100多种商品暂停征收进口关税。英国贸易与投资国务大臣格雷格·汉兹表示,政府在收到245份暂停关税的申请之后作出决定,此举回应了企业需求。汉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汽车零部件到食品饮料,我们正在帮助企业降低进口成本,保持竞争力。”他说,英国政府在评估中考虑了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其他取消进口关税的产品包括化学品、金属、花卉和皮革等。有行业机构分析称,取消这些商品的关税将使通货膨胀率降低0.6%,名义进口成本将削减近70亿英镑(约合87.7亿美元)。此项关税暂停政策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关税的暂停征收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商品。

乌克兰放宽外汇管制支持经济复苏

近日,英国政府宣布在2026年6月前对100多种商品暂停征收进口关税。英国贸易与投资国务大臣格雷格·汉兹表示,政府在收到245份暂停关税的申请之后作出决定,此举回应了企业需求。汉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汽车零部件到食品饮料,我们正在帮助企业降低进口成本,保持竞争力。”他说,英国政府在评估中考虑了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其他取消进口关税的产品包括化学品、金属、花卉和皮革等。有行业机构分析称,取消这些商品的关税将使通货膨胀率降低0.6%,名义进口成本将削减近70亿英镑(约合87.7亿美元)。此项关税暂停政策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关税的暂停征收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商品。

卡塔尔宣布启动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

卡塔尔水电总公司(又称 Kahramaa)近日宣布启动卡塔尔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QNRES), 以推进卡塔尔“2030 年国家愿景 ”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该战略由Kahramaa与该国22个主要能源实体协调制定,旨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及提高可再 生再能源的多元化, 重点关注太阳能发电的更广泛利用。根据新公布的战 略,卡塔尔的目标是到2030 年将其大型可再生能源设施扩大到约400万千瓦, 同时安装约200 兆瓦的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设备。在经济方面 ,该计划 预计到2030 年可通过具有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将平均发电成 本降低15%。在环境影响方面 ,该战略支持减少碳排放, 目标是将卡塔尔电力部门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减少10% ,并将卡塔尔每单位发电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减少27% 。QNRES 还考虑了国家现有电力系统和不可再生能源的稳定性。因此,该战略提出了将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与以天然气为动力 的高效热能发电结合起来使用的策略。

03、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欧盟发布两项新电池法细则

2024年5月1日,欧盟通报了2项电池相关措施,均为欧盟《电池法规》的配套细则。一项为动力电池碳足迹规则的“征求意见稿”,通报号为G/TBT/N/EU/1060。该措施涉及如何计算2023/1542号条例第7条中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碳足迹的规则,还包含了在符合性评估中验证碳足迹计算的规则。另一项涉及碳足迹声明格式。通报号为G/TBT/N/EU/1061。该措施涉及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第2023/1542号条例第7条要求的碳足迹声明格式。巴西通报1项二次锂电池相关措施

2024年5月6日, 巴西通报了1项二次锂电池相关措施 ,通报号为 G/TBT/N/BRA/1536。该措施规定了用于固定应用的二次锂电池符合性评估的 技术要求。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 巴西

通报号:G/TBT/N/BRA/1536

涉及领域:二次锂电池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评议截止日期: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