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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信息揭秘】电池回收与废物管理双规:“从草案到公布”的博弈

佚名2025-04-03
自《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Regulation(EU)2023/1542)生效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与相关环保立法,建立起涵盖电池回收效率核算、碳足迹...

自《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生效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与相关环保立法,建立起涵盖电池回收效率核算、碳足迹管理、尽职调查等多个层级的监管体系。其中《废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率核算与验证方法学》(G/TBT/N/EU/1088)和《废物处理—修订《欧洲废物清单》以纳入废电池及其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物》(G/TBT/N/EU/1090)两项法规已经完成“通知—评论—回复—采纳”闭环流程。(说明:1088为《欧盟电池法》体系下的正式二级法规,而1090则属于欧盟《废物框架指令》的修订内容,虽不直接隶属于电池法,但对黑粉、中间产物、炉渣等废电池处理路径构成高度影响。)

针对这两项法规,储能评议基地在海关总署、深圳海关、龙岗海关的指导下,于2024年组织行业龙头开展评议,法规评议过程汇聚了来自主流电池制造企业、头部储能公司、再生资源龙头、碳足迹与ESG专业机构的十余位专家代表。参会企业包括比亚迪、华为、欣旺达、格林美、海辰储能、荣耀、博萃循环、杰成新能源等,多位企业代表具备ESG、碳足迹、出口合规、产品技术等跨领域背景,为中方意见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落地性提供了坚实支撑。


在广泛行业共识的基础上,基地于2024年分别通过WTO/TBT渠道向欧方正式提交了评议意见。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两份法规均已收到欧盟官方正式书面回复,并且最终公布,部分中方建议被纳入最终条文。


《废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率核算与验证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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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废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率的核算与验证方法学》(G/TBT/N/EU/1088)的最终文本。这是《欧盟电池法》实施后首个正式落地的二级技术法规。




评议时间线

2024/09/20

废电池回收草案发布


2024/09/30

召开评议会


2024/12/04

向欧盟提交中方评议意见


2025/01/30

如欧盟针对中方意见回复


2025/03/21

正式版授权法案发布


中方意见核心诉求回顾

此次中方意见聚焦于“定义明确性”“执行可操作性”与“合规负担减轻”三大维度,具体包括:

● 黑粉定义:希望完善黑粉定义补充不同电池类型中黑粉成分说明,尤其是铜、铝含量,并建议定义其为“可加工中间物料”。

● 责任划分:建议明确“第一回收人”的职责边界,优化回收责任分配。

● 输出核算:希望输出部分能包含不同电池类型的目标材料,尤其是金属材料(可能是疏忽遗漏)。

● 元素“可考虑”标准:建议对氧、碳、铁等“可考虑”元素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示,避免灵活性变成执行不一致。

● 数据流程优化:建议减少文件填写复杂度,仅保留关键步骤。

● 保密机制:建议明确数据保密边界与信息加密方式。

● 验证频次建议:建议将验证周期由一年改为三年。

● 统一填报工具:建议欧盟开发数据填报软件,降低中小企业合规难度。


欧方回应与最终法规采纳情况

欧盟于2025年1月20日书面回复,整体策略为:“有限回复+法规不扩权+原则型表述”。比如,黑粉定义表达有所澄清,但欧方未采纳中方提出的“成分说明”与“中间物料属性界定”等实质性建议。尽管如此,在最终文本中,确有两项中方观点被实质性写入。

第一回收人责任边界明确:最终法规明确规定,“第一回收人”指的是从电池模块、单体或黑粉等实际材料进入回收处理的主体,不包括仅进行存储、拆解、分拣等初级处理的企业,采纳中方关于责任划分清晰化的建议。

“可考虑”元素处理机制调整:最终法规未新增解释条款,但通过结构调整将“氧、碳、铁、磷”等元素设定为2029年前为建议项,2030年起纳入强制核算,与中方关于核算标准清晰化的目标高度一致。

尽管欧盟在最终版法规中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澄清和细化,但对于中方在WTO/TBT通报程序中所提交的关键意见,特别是关于第一回收人职责划分、验证周期和数据责任分工等问题,仍未作出实质性调整。欧方认为不应增加数据复杂性,拒绝对黑粉再进行类型细化,并且明确无立法权限开发工具,仅提供模板。欧方坚持现行年度验证制度,且第一回收人责任仍然过重。




《废物处理—修订《欧洲废物清单》以纳入废电池及其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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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废物处理—修订《欧洲废物清单》以纳入废电池及其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物》。该法规虽不属于《欧盟电池法》体系,但作为对《废物框架指令》及其附属清单的修订,直接涉及黑粉、中间产物、电池制造残渣等电池回收产物的危险废物定性。一旦定性为危废,这些物质将被禁止出口至非经合组织国家,实质上是将高价值回收资源锁定在欧洲境内,推动本地回收处理和材料再利用,提升资源战略控制力和产业附加值。




评议时间线


2024/10/15

废物清单草案发布


2024/11/14

召开评议会


2024/12/17

向欧盟提交中方评议意见


2025/02/13

如欧盟针对中方意见回复


2025/03/05

正式版授权法案发布


中方意见核心诉求回顾

针对欧盟拟将黑粉、炉渣、盐类等废物统一列为危险废物的做法,中方提出了6条建议,核心点包括:

● 明确“slags”术语定义:建议补充常见成分和处理要求,便于各国回收设施准确 识别与执行;

● 删除模糊表述“for example”:建议列明16 06 24*和16 06 25下的具体危险组分,避免表述不清;

● 中间产物分类调整为非危险废物:建议将部分初步处理产物移出危险废物清单,便于灵活储运;

● 区分电池废物回收价值与用途:建议细分电池类型,剔除高回收价值或适合梯次利用的废电池;

● 明确盐类与溶液范围,排除前驱体:建议清晰界定物质范围,并将前驱体排除在危险清单外;

● 延长法规过渡期:建议给予企业更多时间进行技术和管理调整,确保平稳过渡。


欧方回应澄清

欧盟针对1090的整体回应看似是驳回建议,但其实澄清和明确了一些关键点,对实际理解法规适用范围非常有价值。主要澄清点有:

清单仅适用于“已成为废物”的电池:如果电池尚未被丢弃,可直接再利用,则不适用该危废清单

清单不定义“何时废物不再是废物”:对于废物经过处理后能否脱离废物状态(End-of-Waste),清单中不作规定,需依据其他法规判断。

关键在于:“何时成为废物”?

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8/98/EC)对“废物”有明确法律定义:“Waste” means any substance or object which the holder discards or intends or is required to discard.废物是指持有人丢弃、打算丢弃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品。但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废物终止标准(End-of-Waste Criteria),企业操作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个人理解:这是否意味着这意味着,如果电池持有人(企业、个人)不打算丢弃这块电池,并且准备继续用、卖、转让或者梯次利用,那么它不是废物,也就不需要遵守危废清单的分类和管理规定。

欧盟角度:不完全随意, 理论上只要不丢弃即可,但某些情况下要符合End-of-Waste(废物终止状态)标准或接受监管部门认可,要防止借口“未丢弃”来规避法规,监管部门仍有认定权。

企业角度:需明确哪些废电池必须按危废处理,哪些可以走“再利用”路径;对梯次利用、能源存储等用途的电池,可以在未成为废物前规避危废要求,转移他国;但必须具备合法合规的技术和运营路径,防止被认定为“名义再利用、实为丢弃”。


最终法规采纳情况

在最终法案中,欧方仍在两个方面做出部分调整或体现出回应意向。

制造废物条目表述优化:最终法规中对16 06 24*“含有有害物质的锂基电池制造废物”做出部分措辞调整,虽仍保留“for example cathode cut-offs”等表述,但整体表述更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中方关于成分定义的诉求。

设置合理过渡期:最终法规明确该决定将于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并自生效日起18个月后正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中方“给予企业过渡准备期”的建议。


中方建议获部分采纳,规则博弈持续推进

本轮1088与1090两项法规的评议与落地过程,是中国在绿色贸易规则体系中一次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博弈实践。评议基地通过正式渠道提交多项建设性意见,实现了部分条款澄清、部分制度调整的实际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产业链在全球可持续治理议程中的发声能力。

但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欧方在整体监管框架上的“收紧趋势”未改,危险废物“一刀切”式管理仍将对中方回收利用体系、跨境物流、合规成本带来持续挑战。后续围绕碳足迹方法学、电池护照、尽职调查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仍在推进,更多复杂条款尚待明确。



企业建议:提前准备,争取主动

欧盟电池法及其配套法规正在密集落地,数据合规、责任履约、废物归类、跨境回收路径成为出口企业的新考题。建议储能与电池企业:

尽快建立内部回收数据核算体系;

梳理黑粉、中间产物的废物分类申报路径;

关注电池碳足迹、电池护照、尽职调查等后续立法进展;

与官方和产业组织协作,参与WTO/TBT规则评议机制,掌握国际话语权。

国家新型储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积极参与新型储能领域国际规则的沟通与协调,为我国储能企业争取更公平的全球营商环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储能行业进展、合规建议或参与行业评议,请联系:


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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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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