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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人机及EVTOL电池产品出口欧美指南(欧盟篇)

佚名2025-11-14
3欧盟(EU)3.1法规与监管体系3.1.1EASA:SC-VTOL、MOC及UAS监管框架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负责欧盟范围内民用航空器的适航与运营监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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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盟(EU)


3.1 法规与监管体系


3.1.1 EASA:SC-VTOL、MOC 及 UAS 监管框架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负责欧盟范围内民用航空器的适航与运营监管。在 eVTOL 领域,EASA 于 2019 年发布了 SC-VTOL(Special Condition – VTOL),针对垂直起降航空器建立了特定的适航基础,涵盖能源系统安全、冗余设计、热风险管理等要求。

在该框架下,EASA 会通过 MOC(Means of Compliance,符合性手段)文件细化验证路径,例如 MOC-3 涵盖能源与热安全、MOC-7 涉及系统冗余与故障安全。对于 eVTOL 电池系统,MOC 通常要求在系统级完成热失控蔓延验证,并证明在最不利单元失效情况下,仍可维持剩余航程或安全降落。

对于无人机(UAS),EASA 将运营分为开放类、特定类、认证类三种模式,其中开放类主要限于小型、低风险无人机;特定类和认证类则需提交风险评估(SORA)和技术合规证明。在出口环节,如果产品定位于认证类运营,则其电池系统安全要求会显著高于消费级无人机,并且必须与整机一起通过适航审查。

出口提示:EASA 的 MOC 文件会定期更新,且通常比 FAA 的 AC(顾问通告)更细化,建议企业在研发初期就锁定目标版本,并与公告机构保持同步,以避免在取证后期因版本差异导致重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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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CE 标志路径:LVD、EMC、RED 的适用性与边界


除适航要求外,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产品和相关设备必须符合 CE 标志法规。这一过程由制造商自行完成符合性评估,但在部分模块(如无线通信)需要公告机构介入。

LVD(低电压指令):适用于 501000V AC / 751500V DC 的设备。大多数无人机和 eVTOL 电池工作电压低于该范围,因此 LVD 常不直接适用,但如果电池集成于地面充电设备或测试工装中,且电压落入范围,则必须满足 LVD 要求。

EMC(电磁兼容指令):适用于几乎所有带电子控制系统的产品,包括电池管理系统(BMS)。欧盟 EMC 要求对传导与辐射发射、抗扰度均有明确限值,测试需覆盖整机运行工况。

RED(无线电设备指令):一旦 BMS 具备无线通信功能(如 Wi-Fi、Bluetooth、LoRa、蜂窝网络),或无人机通过无线方式传输电池状态数据,则需遵守 RED 要求,包括射频参数、EMC、以及网络安全评估。

实务建议:在出口前,应确定产品在 CE 路径下的指令适用性,并尽可能整合测试计划,例如将 EMC 测试与 RED 测试合并,减少重复费用与时间。


3.1.3 《电池法规》EU 2023/1542:可持续性与追溯新要求


欧盟新《电池法规》(EU 2023/1542)自 2023 年生效,是全球首部涵盖全生命周期的强制性电池法规。该法规适用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产品,包括无人机与 eVTOL 动力电池,并在可持续性、碳足迹、回收利用、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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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迹:规定需在指定类别电池上实施碳足迹计算、等级分级与披露,未来可能影响进口关税与市场准入。

再生材料含量: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前逐步提高镍、钴、锂等关键原材料的回收利用比例。

电池护照:对容量 ≥2kWh 的可充电电池,需建立数字化电池护照,包含制造商信息、材料成分、性能数据、碳足迹、回收率等,且必须通过二维码形式在产品上实现可读。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在欧盟注册生产者身份,并履行电池收集与回收义务。

出口提示:对于 eVTOL 电池系统,即便单组容量低于 2kWh,如果在机上是模块化多组并联,欧盟可能按总容量认定适用护照要求,因此需在设计与合规申报时注意总量计算。


3.1.4 危险品运输:ADR 与 ICAO/IATA 在欧盟的接口


欧盟境内危险品运输受 ADR(欧洲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及 ICAO/IATA 危险品规章的双重约束。锂电池出口空运需满足 ICAO TI 与 IATA DGR 的要求(如包装说明 PI965~PI970),而公路运输环节则需符合 ADR 的包装、标识、文件与驾驶员资质要求。

在多式联运中,企业应确保空运与陆运文件的一致性,并提前确认欧洲境内运输商是否具备 ADR 危险品资质。

实务建议:对接欧盟客户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负责境内运输合规,以避免货物到港后因缺少 ADR 文件被扣留。



3.2 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标准映射


3.2.1 航空级:EASA 接受的 DO-311 / DO-160 / SAE 对标关系


在航空领域,EASA 并不单独制定电池安全试验标准,而是采信国际上已有的权威文件,尤其是 RTCA DO-311(可充电锂电池系统)与 DO-160(航空设备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

DO-311:针对电池系统的热滥用、过充、短路、低气压、振动等性能和安全性测试。

DO-160:涵盖从低气压、温湿度循环到雷击、EMI/EMC 等广泛环境适应性科目。

SAE ARP/AS 系列:主要为安全性评估与系统集成提供方法学(如 ARP 4754A、ARP 4761),为风险等级分配、试验深度设定提供依据。

EASA 在适航审查时,会根据 SC-VTOL 或 CS-23(小型飞机适航规定)等法规,将这些标准组合应用于 eVTOL 与无人机项目。例如,DO-311 的电池包热失控试验结果,需与 SAE 的安全评估方法结合,才能在系统级风险评估(SSA)中被接受。

出口提示:EASA 对安装条件非常重视,如果电池在机舱、翼舱等狭小空间内运行,可能要求增加系统级热蔓延验证,这时可参考 UL 9540A 的方法补充数据。


3.2.2 通用电池:EN/IEC 62133-2、EN/IEC 62619、EN 50604-1


欧盟市场的通用电池安全标准主要采用 IEC 系列的欧洲等同版本(EN 标准),并通过 CE 路径执行:

EN/IEC 62133-2:适用于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及电池组,是小型无人机电池 CE 认证的常用安全标准。

EN/IEC 62619:面向工业应用的二次锂电池,涵盖更高容量与能量密度的电芯/模组安全性,适用于 eVTOL 电池及部分中大型无人机。

EN 50604-1:针对轻型电动车辆用锂离子电池组的安全要求,也可作为部分无人机动力电池的参考标准,尤其是在 BMS 保护与滥用条件测试方面。

实务建议:在出口前,应核对目标市场 CE 认证所采纳的标准版本,因为 EN 标准会定期修订,且存在与 IEC 原版发布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3.2.3 环保与化学品:RoHS、REACH(SVHC 通报、SCIP 上报)


欧盟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和化学品管理极为严格:

RoHS 指令:限制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对于电池,RoHS 合规不仅涉及外壳和电子部件,还延伸到 BMS 控制板的焊料、连接器镀层等。

REACH 法规:要求对高度关注物质(SVHC)进行申报,并在产品含量超阈值时进行 SCIP(Substances of Concern In Products)数据库上报。无人机与 eVTOL 电池因可能含有阻燃剂、电解液添加剂等 SVHC,出口前需完成检测与申报。

出口提示:REACH 与电池法规的 EPR 义务是两个独立合规路径,不能相互替代。


3.2.4 电池法规实施路线图与门槛


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 的实施有明确的时间表:

2024 年:标签与信息披露要求生效;

2025 年:碳足迹计算和分级体系强制实施;

2027 年起:强制电池护照与回收含量门槛;

2030 年后:更高的回收率与再生材料比例要求。

对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要在法规过渡期内完成供应链数据采集、碳足迹核算体系建设,并提前验证二维码护照与客户数据系统的对接能力。


3.3 认证/符合性评估流程(CE + E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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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VTOL 型式与设计组织批准(DOA)路径


在 EASA 体系下,eVTOL 适航取证通常包括设计组织批准(DOA)和产品型式证书(TC)两部分。电池系统作为关键部件,需要在 DOA 框架下建立完整的设计控制、验证和持续适航流程,提交符合 SC-VTOL 要求的热安全、冗余和功能安全验证结果。

出口提示:没有 DOA 资质的企业只能通过与具备资质的设计组织合作完成型式取证。


3.3.2 UAS 电池 CE 符合性步骤


无人机电池若单独进入欧盟市场(例如作为配件销售),需遵循 CE 路径:确定适用指令 → 选择评估模块 → 编制技术文件(TD) → 发布符合性声明(DoC) → 加贴 CE 标志。若涉及无线 BMS 或远程遥测,还需通过 RED 路径并在部分情况下使用公告机构(NB)进行第三方评估。


3.3.3 电池法规合规包


按照 EU 2023/1542 要求,出口方需提供涵盖性能、耐久、安全、追溯、回收与信息披露的全套文件,包括碳足迹计算报告、回收通道备案、数字电池护照数据文件等。这一合规包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并向相关平台提交。


3.3.4 标签、说明书与语言要求


欧盟要求标签和说明书必须以目标市场国家的官方语言提供,并包含特定符号(如 WEEE 回收标志、容量、化学类型、警示语等)。对于 eVTOL 电池,还可能需在标签上印制电池护照二维码,确保用户与监管机构可直接读取信息。


3.3.5 常见不符合与整改建议


常见的不符合包括:标准版本错误(如使用 IEC 代替 EN 版本)、技术文件不完整(缺少 BOM、风险评估)、语言覆盖不足(未覆盖全部销售国)、护照数据缺失等。整改建议包括建立标准版本监控机制、合规文件清单模板和多语翻译数据库。


3.4 德国


3.4.1 BfR/BAuA 与危险品本地执行


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和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BAuA)在化学品与危险品本地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对于含锂电池的设备,这些机构可能要求额外的化学物质合规声明或安全数据表(SDS)更新,特别是在电解液配方发生变化时。


3.4.2 生产者责任注册/回收渠道(EAR)


在德国,电池生产者需在电子电器设备注册基金会(EAR)登记,并提供本地回收渠道的证明。这是欧盟 EPR 制度在德国的具体执行形式,未完成 EAR 注册的产品无法合法销售。


3.4.3 与 TÜV/DEKRA 合作的测试认证路径


德国境内的 TÜV、DEKRA 等机构不仅能执行 EN 标准的合规测试,还能在适航、地面设施安全、运输等方面提供本地化咨询与文件出具。在出口 eVTOL 电池到德国时,与这类机构的合作可显著提高客户与监管部门的信任度,并减少因本地解释差异导致的补测或整改。


3.3.4.4 德国电池法(BattG


为落实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德国《电池法》(简称BattG)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颁布,并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电池制造商在德国销售电池之前,必须在德国联邦环境局(UBA)进行BattG注册,上报电池制造商、电池品牌和电池回收的信息。德国《电池法》最新生效的修订是在2021年1月1日, 该修订将原来在德国联邦环境局的注册转移到了stiftung ear系统。转移过渡期是1年,即原UBA BattG注册系统将在2022年1月1日停止接受申报。

BattG把电池分为3种类型:汽车电池、工业电池和设备电池。

(1)汽车蓄电池是用于车辆启动、照明或点火的电池,这里的汽车定义为由机械驱动而非电池驱动(如燃油车)。比如汽车启动电池。(2)工业电池是专门用于工业、商业或农业用途、所有类型的电动汽车或混合动力汽车的电池。汽车蓄电池不是工业电池。常见的工业电池有特斯拉电动车的动力电池、高尔夫球场的动力电池、电动车电池等。(3)设备电池是可以手持的电池。车辆和工业电池不是设备电池(第 2 (6) BattG)。纽扣电池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设备电池。常见的设备电池有充电宝、5号电池等。

stiftung ear也是德国ElektroG的注册系统。

电池制造商这里是指在德国销售电池的主体,通常为品牌所有者,不管其位于德国境内还是境外。

如果电池制造商位于国外,那么必须指定一个德国授权代理人,德国授权代理人代替实际电池制造商承担法律要求的义务。

德国授权代理人必须是德国公司,同时,对于来自一个制造商的所有品牌和类型的电池,只能指定一名授权代理。

目前常见的跨境电商进行德国BattG注册通常都是通过德国授权代理人来进行。